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学习园地

房屋测绘知识

日期:2016/9/2 15:39:00  阅读:1763次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为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和资料。房产测量属于专业测绘的一个分支,通过测量和调查工作来确定城镇房屋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现状等,并以文字、数据及图件表示出来。

房产测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房产测量首先要满足房产登记发证的需要,偏重于房屋个别权属的处理,权利界址必须业主指认,权界线只要求平面位置,在房产图上一般不注记高程。

2、房产测量的对象是房屋,测绘时以房产登记户为单位,分幢、分户地进行测量,绘制房产图,利用实测数据计算房屋面积,而不利用地形图或其它图种在图上量算房屋面积。

3、房产测量与房产调查同步,一方面对房屋的坐落门牌、产权人、建筑类别、房屋用途等自然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另一方面对本户房屋的权属范围、毗连墙界位置、房屋边长进行测定,确认墙体归属。

4、房产测量更新速度快,房屋的现状变更(客体)和权属变更(主体)频繁,要及时进行变更测量,以保持产权产籍资料的完整和现势性。

5、房产测量是一种法定测绘,测量成果经房产管理机关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是调处房产权界、权属面积纠纷必不可少的法定资料。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籍。

        面积是房屋买卖双方均较为重视之处,围绕其是否准确常有争议。颇多争议的原因之一就是测绘知识的缺乏。今将整理的常用知识与大家分享。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房屋测绘知识



一、房屋面积的种类

        房屋面积主要有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成套房屋还有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此外还有预测面积、实测面积、合同约定面积、产权登记面积。

1.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永久建筑。

2. 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的面积。

4. 共有建筑面积:是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它应按一定方式在各产权人进行分摊。

5.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是指某个产权人在共有建筑面积中所分摊的面积。

6. 预测面积:根据预测方式的不同,预测面积分为按图纸预测的面积和按以完工部分结合图纸预测面积两种。按图纸预测的面积,是指在商品房预售时按商品房建筑设计图上尺寸计算的房屋面积。按以完工部分结合图纸预测的面积,是指对商品房已完工部分实际测量后,结合商品房建筑设计图,测算出的房屋面积。

7. 实测面积:又称竣工面积,是指房屋竣工后由房产测绘单位实际测量后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实测面积有时与预测面积不一致,原因可能是允许的施工误差、测量误差造成的,也可能是工程变更(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变更)、施工错误、施工放样误差过大、房屋竣工后原属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功能或服务范围改变等造成的。

8. 合同约定面积:简称合同面积,是指商品房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所买卖商品房的面积。

9. 产权登记面积:是指由房产测绘单位测算,标注在房屋权属证书上、计入房屋权属证书上、计入房屋权属档案的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一) 计算面积的一般规定

1.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应是永久性结构的房屋。

2.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应在2.20m以上。

3. 同一房屋如果结构、层数不相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玻璃幕墙等作为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三)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2.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3.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4.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5.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四)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五) 几种特殊情况下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相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2.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 全封闭阳台、有柱挑廊、有顶盖封闭的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部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无柱挑廊、有顶盖未封闭的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5.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m以上的部分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6.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无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7.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8.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9.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三、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测

(一)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的组成

1.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即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即套内建筑面积=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二)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 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 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办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 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三)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套内墙体面积。

(四)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四、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

(一)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1.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2.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二)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三)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公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将整栋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即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参加共有建筑分摊的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1.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第二点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2. 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二点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3.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方法进行分摊。


备注:以上参考《.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整理而成。




版权所有 ©2006-2012 江苏南房房产集团有限公司 苏ICP备05060728号
二维码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