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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征求意见!南京共有产权房有新政

日期:2023/7/21 10:02:00  阅读:146次

南京共有产权房新政要来了。

近期,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17日。

新政划重点:

【面积标准】共有产权住房户型设计应功能布局合理,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应当有效满足居住需求,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面积为主。面向人才和多子女家庭供应的,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存量住房转用的,不受前述套型限制。

【定价机制】划拨用地集中新建或存量住房转用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价格按照略低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标准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产权份额】保障对象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比例为50%-80%。定向供应人才的项目中,人才持有的共有比例可适度降低,具体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供应方案为准。

【供应对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供应对象。

(一)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一定年限以上户籍;

2.一定年限内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其中,30周岁以下个人还需符合本市一定年限的社保缴纳或者纳税条件。

(二)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一定年限的社保缴纳或者纳税条件;

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三)各类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人才购房资格;

2.一定年限内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3.未在本市享受过产权型住房保障。

(四)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户籍、人才及无住房年限等情况的认定均以申购时的节点为准。

【贷款政策】保障对象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交易限制】 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及各类人才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非本市户籍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8年后,可按市场指导价一次性购买剩余产权份额或直接申请转让共有产权住房。各类人才和定向供应的群体,限制增购年限可放宽至3年。

【交易转让】 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在满足限制交易年限后,可直接上市转让,转让后房屋性质转为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仍视作享受过共有产权住房保障。

【转让价格】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转让时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指导价。市场指导价由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每年公布一次。

【施行范围】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本辖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晨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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