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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日期:2016/10/10 20:36:00  阅读:1778次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通风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计入房屋自然层建筑面积。房屋主墙体外的管道井、通风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5、各种类型的楼梯,按其对应的空间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天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
7、斜面结构房屋及平顶房屋,按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8、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9、嵌入主墙体内的设备部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0、全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1、房屋主墙体投影范围内的走廊、架空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2、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的封闭走廊、门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3、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5、幕墙等作为房屋围护结构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6、有柱或围护结构、不完全封闭的车库、仓储等专用房屋。
17、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18、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能正常利用的部位。
19、落地窗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
20、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与围护结构相接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21、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
22、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
5、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
2、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箱。
5、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过街楼下的底层。
6、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7、活动房屋、临时房屋。
8、独立烟囱、水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9、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
10、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1、本层无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覆盖的阳台、走廊、挑廊。
12、飘窗。
13、设计上与阳台相连且位置、尺寸明确的设备部位。
14、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下方空间。
15、屋面上有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观景建筑设施。
16、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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